资格考试首页 > 资格考试 >

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职业资格考试和 评审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19 09:3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职业资格考试和
评审鉴定工作的通知
厅直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122号)和交通运输部2014年职业资格工作要点以及《关于开展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4年我厅职业资格考试、评审及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按岗申报,科学评价,择优聘用,强化管理”的原则和重品行、重业绩、重能力的政策导向,突出抓好资格评审、岗位聘用和资格考试鉴定等关键环节,积极推进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交通运输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职称工作
(一)申报推荐数额比例。
厅属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已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20%的,一般不再推荐。但对个别专业技术人员特别密集,且个人业务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确实需要申报的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人社厅职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推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额的30%。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前,要对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空岗数以及具备同级岗位资格的人数进行一次统计摸底,并如实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申报推荐数额备案汇总表》,在单位公示后,随单位推荐函等材料一并上报。
(二)强化信誉承诺制度。
今年凡是申报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诺书经本人单位领导把关签字后装入评审档案。凡是本人作出承诺后又发现有虚假行为的,除取消当事人的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外,还要按照《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对于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负责人,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把好申报资格审核关。
各单位在初审申报资格条件时,应重点把好以下关口:
一是把好参评范围关。主要看申报人是否是在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行政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非参评范围的人员不得申报。二是把好入门条件关。主要看申报人是否具备了规定的申报条件,例如职业道德条件、学历、资格年限、计算机外语、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等条件是否达到了规定要求。三是把好申报材料关。主要看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与其本人所填写的《申报资格情况一览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材料是否一致,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本人所发表的论文、奖项等,是否在规定的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今年的申报材料,一律按照新修订的要求组卷,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上报。四是把好单位公示关。今年凡是涉及本单位资格申报、资格考试或技能鉴定的事项,都要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即在本单位内部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凡是未经公示的材料一律不准上报。五是把好责任关。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各单位人事部门和相关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坚持“谁审核、谁盖章、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把审核把关的各项责任分别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做到人人把关、层层把关,把弄虚作假的行为降到最低。
(四)网络查询与学历认证。
为确保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可靠,各单位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对申报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上网查询。查询的重点是规定学历、论文论著、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课题)等。申报人在上交申报评审材料前,应首先对自己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网络检索,打印齐全所有材料的检索页面后,连同申报评审材料一并交单位人事部门复核,并签字盖章。对网上查询不到的材料,由当事人负责向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索取佐证材料。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院校学历,须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凡是不能提供认证材料的,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上报。
(五)子专业名称
新修订的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对我省交通运输工程的子专业名称进行了规范,今年在填报子专业时,请按以下名称填写: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勘察设计、机电工程、隧道工程、绿化工程、岩土工程、筑养路机械运用与管理、港口与航道、港口机械、船舶机械、机动车运用与管理、机动车检测与维修、机车车辆运用与管理、运输组织与调度。
二、资格考试与技能鉴定工作
(一)认真组织职业资格考试。
按照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机职考办字〔2014〕1号)和交通运输部质监局、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组织201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的通知》(质监公字〔2014〕4号)要求,今年下半年,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组织以上两类考试。承办资格考试和报名、资格审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落实好分管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力度,积极号召并动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支持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水平考试,以不断提升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切实实施好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年统一鉴定计划和第一次统一鉴定考务安排的通知》(厅职办函〔2014〕3号)要求,下半年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有以下7个职业(工种),即公路养护工、公路收费及监控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运输调度员、电动和内燃装载机械司机和机动车二级教练员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在规定的统一时限内,组织实施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厅直单位重点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是公路养护工与公路收费及监控员职业。为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养护和公路收费及监控人员的综合素质,从2014年起,厅将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上从事公路养护与公路收费及监控的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凡是未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优先聘用。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待商省人社厅后再另行部署。
三、加强考试与考务工作管理
为保证考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在考试前,对所有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熟知考务程序、严格考务纪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厅将派巡视组,对考试鉴定工作进行全过程巡视。承办考试鉴定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考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理论考试的每个考场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每个工位,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官,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随意简化考试程序或降低监考标准。各类考场的设置和考务工作安排,必须符合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理论考场和实操考场均实行全封闭化管理。我省各级交通运输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在资格考试或鉴定工作中,发现的徇私舞弊行为或不作为,都要进行认真整治并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好考试鉴定工作纪律,以保证资格考试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四、进一步规范岗位聘用与管理
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岗位聘用应按照政策公开、任职条件公开、聘用岗位公开和聘用结果公开的要求,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组织实施。没有空缺岗位的单位,一律不准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对符合岗位聘用条件,且空缺岗位较多、竞聘人员较少的单位,可采用聘前公示,按岗择优聘用的办法。但空缺岗位较少,竞聘人员较多的单位,应采用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为加强对聘用人员的长效管理,聘用单位应按照所签聘约的约定,对在聘人员的敬业精神、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作为调整岗位或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的具体要求,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的通知》(冀交人劳〔2014〕317号)执行。
五、时间安排
9月上旬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今年的职业资格考试、评审鉴定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厅直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安排进行)。
10月下旬厅向省职改办报送厅直单位的申报材料,复核各设区市的申报材料,接收省职改办交接的行业评审材料。
10月下旬至11月底,完成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和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试。
11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高中级资格的评审和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考试;12月下旬前,完成交通运输工程高中级任职资格的评审上报、备案和工作总结。
2014年底前,完成厅属事业单位资格确认、登记备案和岗位补聘等工作。
六、有关规定要求
(一)截止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取得资格时间和免试外语、计算机的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发表论文、获得的奖项等)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底;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二)继续教育。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每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低于56学时,其所在单位负责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登记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或者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或者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这一要求,各单位在开展推荐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验登记。申报高级资格的,应记载2009年以来5个年度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中级资格的,应记载2010年以来4个年度的继续教育情况。各设区市和各县申报高级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必须加盖所在市、县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凡是没有审验登记继续教育情况的,不得参加今年职称的申报推荐工作。
经厅领导同意,从2014年开始,厅直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委托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具体承办。参加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为:取得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理和公路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高级资格的人员和厅直企事业单位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考试答辩
交通运输工程高级资格的评审分为专家评审、业务考试和专业答辩三部分。专家评审主要依据《评审量化计分标准》,对申报人的学识、学术、科研成果、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计分,满分150分。业务考试主要是对申报人掌握本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试,满分150分。答辩分为书面演讲和专家答辩,满分100分。其中演讲35分,业务答辩65分。评审、考试和答辩分别按百分制的60%、25%和15%的比例计入评审成绩。
(四)评委库建设
按照省职改办的要求,为优化评委库结构,今年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将对交通运输工程高中级评委库进行调整和充实。各单位要按照评委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要求,认真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入库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务于2014年8月底前报厅人事劳动处。各单位新推荐的评委人选,必须在近3年来发表过论文或取得过科研成果。没有新论文、新业绩或新成果的,不得作为评委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只推荐高级评委人选,最多不超过2人。厅直各单位(含省管各高管处、筹建处)推荐中、高级评委人选各2人。评审专业主要是:道路、桥梁、机电工程、隧道、筑路机械、公路绿化、港机、港工和轨道交通(铁路)等。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厅拟于今年职称评审前,对所有入库的评委进行一次评审业务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省职改办颁发评委资格证书,未通过考核的,将调整出评委库。
(五)政工人员的评审问题。根据省职改办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厅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受理厅直企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资格的申报推荐、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
(六)援疆、援藏人员资格评审问题。
经本人要求、单位同意,按照申报等级和干部管理权限,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职改办出具评审委托函,援疆援藏的人员可参加援助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我省承认其评审结果。
七、要求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格考试和评审鉴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调动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学习和钻研技术的积极性;要规范审核行为,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坚决查处假学历、假论文和假成果,切实把好材料审查等关键环节;凡是在2013年资格考试评审鉴定工作中,有被确定为虚假行为的,今年一律取消其资格不得申报。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标准、把握政策,严格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资格考试与评审鉴定等相关工作,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
八、未尽事宜,请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申报推荐数额备案汇总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西路283号 电话:0311-88108598 88108154 88198827 备案号:冀ICP备2021027151号

展开